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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关税政策调整四则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王富军 发布时间:2008-08-26   字体: [ ]  
 
 

  上半年关税政策调整四则

  1.《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35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10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标准斗容≥20m3)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附有清单)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430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挖掘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3.《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接受企业的申报日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1月1日前批准、项目单位2008年7月1日前海关受理的,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需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开具,外贸企业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抵扣进项税额。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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