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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准则没有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何珍珠 徐汉峰 马文涛 发布时间:2008-09-05   字体: [ ]  
 
 

  新企业准则没有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

  有人认为“新准则在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不再允许选择后进先出法”。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不妥,新准则并没有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特提出四条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从这三句话中可以看出,第一句话:“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没有提后进先出法的采用。第二句话“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对企业的鲜活存货或容易挥发的存货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存货,完全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结转发出存货的成本,因为存货的性质决定了发出存货的成本应该采用先进先出法;二是对于笨重存货或不易挥发的存货、不易腐烂变质的存货,企业不论采用堆码或堆垛何种方式储存存货,先购进来的存货必然是存放在仓库的最内层或最下层,生产领用的存货或销售的存货往往是后进来的存货先领用出去或先销售出去,这类存货的性质恰好与后进先出法的性质相符,为什么就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笔者承认:在存货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后进来的存货价格往往高于先进来的存货,如果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然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过高,在存货销价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销售成本越高而利润就越低,从而导致所得税的下降。反之,在存货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必然会使发出存货的成本越低而利润越高,从而使所得税上升。不论存货物价上涨或下跌,企业无论用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都有操纵利润空间的可能。即使采用加权平均法,倘若发出存货的销售结构发生变化,同样也可以操纵利润空间的大小。所以笔者认为,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取消发出存货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所以要看存货的性质决定使用发出存货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如果是鲜活存货或容易挥发的存货或腐烂变质的存货就应该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如果是笨重的存货或不易挥发的存货或不易腐烂变质的存货就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并没有明确指出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何种方法。

  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载“新准则的主要内容”第3条中认为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完全与新准则一致,也是三句话。笔者认为:“对同一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句话中也就体现了存货解析作者默认企业有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可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改革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称:“存货成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对于为特定的目的而制造的存货,应当使用个别计价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和基本存量法”。从这个准则中可以看出,国际惯例也没有取消后进先出法。

  从上述四点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取消后进先出法,上述四点只是个人观点,望与会计界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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